2 二、臺灣精品選拔之獎項分為臺灣精品金質獎(以下簡稱金質獎)、臺灣 精品銀質獎(以下簡稱銀質獎)及臺灣精品獎(以下簡稱精品獎)三 種,其獎勵方式及獲獎件數如下: (一)金質獎:頒發金質獎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總數以十件為上 限;產品如未達金質獎標準者,應予從缺。獎金額度由本部委託辦 理選拔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公告之。 (二)銀質獎:頒發銀質獎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金質獎及銀質獎總數以三十件為上限。 (四)精品獎:頒發獎狀一紙;其總數,由審查會依當年參選產品水準決 定。 (五)於授權範圍內使用臺灣精品標誌。 (六)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3 三、臺灣精品選拔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兩階段;初選選出精品獎,決選則 自精品獎得主中選出金質獎及銀質獎。 前項初選及決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由審查委員依實際產品進行評鑑;必要時,得請廠商 實地操作示範產品或提出說明。 (二)決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創新價值綜合資料進行審查 。 2.產品評鑑及簡報詢答:廠商應提送實際產品參與現場評鑑,並進 行簡報及詢答。 前項產品評鑑時,底面積超過一定尺寸之產品,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展 現。底面積尺寸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5 五、精品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審定後,由執行單位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核定後公告之;金質獎及銀質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 審定後,於頒獎典禮現場公布之。 7 七、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精品選拔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企業製造或研發單位設於國內。 (二)企業之產品為上市未滿三年之量產工業產品,且已申請或已取得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認(驗)證或同等級國際認(驗)證。 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 9 九、申請參選之廠商於報名參選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初選: 1.公司基本資料。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 4.產品基本資料。 5.國內外認(驗)證資料;認證在申請中者,須提供申請文件字號 。 6.參考資料。 (1)專利資料。 (2)環保證明資料。 (3)得獎紀錄。 (4)其他相關資料。 7.選拔項目: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之評審資料。 (二)決選:創新價值綜合資料。 13 十三、審查委員應就下列選拔項目進行評分,各項目之選拔細項及評分比 重,由審查會訂定: (一)初選 1.研發。 2.設計。 3.品質。 4.行銷。 (二)決選:根據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四項選拔項目在創新價值之 表現進行綜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