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修正「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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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二、臺灣精品選拔之獎項分為臺灣精品金質獎(以下簡稱金質獎)、臺灣
                   精品銀質獎(以下簡稱銀質獎)及臺灣精品獎(以下簡稱精品獎)三
                   種,其獎勵方式及獲獎件數如下:
               (一)金質獎:頒發金質獎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總數以十件為上
                     限;產品如未達金質獎標準者,應予從缺。獎金額度由本部委託辦
                     理選拔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公告之。
               (二)銀質獎:頒發銀質獎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金質獎及銀質獎總數以三十件為上限。
               (四)精品獎:頒發獎狀一紙;其總數,由審查會依當年參選產品水準決
                     定。
               (五)於授權範圍內使用臺灣精品標誌。
               (六)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3       三、臺灣精品選拔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兩階段;初選選出精品獎,決選則
                   自精品獎得主中選出金質獎及銀質獎。
                   前項初選及決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由審查委員依實際產品進行評鑑;必要時,得請廠商
                       實地操作示範產品或提出說明。
               (二)決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創新價值綜合資料進行審查
                       。
                     2.產品評鑑及簡報詢答:廠商應提送實際產品參與現場評鑑,並進
                       行簡報及詢答。
                   前項產品評鑑時,底面積超過一定尺寸之產品,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展
                   現。底面積尺寸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5       五、精品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審定後,由執行單位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核定後公告之;金質獎及銀質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
                   審定後,於頒獎典禮現場公布之。
    
       7       七、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精品選拔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企業製造或研發單位設於國內。
               (二)企業之產品為上市未滿三年之量產工業產品,且已申請或已取得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認(驗)證或同等級國際認(驗)證。
                   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
    
       9       九、申請參選之廠商於報名參選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初選:
                     1.公司基本資料。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
                     4.產品基本資料。
                     5.國內外認(驗)證資料;認證在申請中者,須提供申請文件字號
                       。
                     6.參考資料。
                    (1)專利資料。
                    (2)環保證明資料。
                    (3)得獎紀錄。
                    (4)其他相關資料。
                     7.選拔項目: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之評審資料。
               (二)決選:創新價值綜合資料。
    
       13      十三、審查委員應就下列選拔項目進行評分,各項目之選拔細項及評分比
                     重,由審查會訂定:
                 (一)初選
                       1.研發。
                       2.設計。
                       3.品質。
                       4.行銷。
                 (二)決選:根據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四項選拔項目在創新價值之
                       表現進行綜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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