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以外(以下簡稱非屬亞奧運)運動種 類人才培育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或本會主 管其他法令辦理。 2 二、本要點非屬亞奧運動種類人才培育事項範圍如下: (一)辦理世界運動會運動種類選手培訓。 (二)辦理非屬亞奧運具國際組織運動種類組團(隊)參加國際會賽。 (三)辦理非屬亞奧運具國際組織運動種類全國性運動競賽。 (四)辦理非屬亞奧具全國性組織運動種類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 (五)其他配合辦理有關非亞奧運人才培育事項。 前項各款辦理內容,詳如附件一。 3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4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二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5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二)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6 六、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特殊情況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三)其各該年度計畫項目而未經本會核定者,不予補助。但其經本會專 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7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要點擬定申請採書面通訊申請方式。 (二)申請單位應提送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申請表(附件二)、申請計 畫書(含各該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四)及相關資料報本 會核定後,依規定程序及時間,提送分項活動計畫,據以執行。 8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應依本要點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及表 格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依辦理內容提報相關表 件(含電子檔)辦理。 (三)民間體育團體申請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 影本,申請單位為法人者,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與政府機關 有接受補助、委託或合作關係者,應加附各該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該機關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五)其有必要者,各該申請單位仍應檢附其他經本會指定文件。 9 九、審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依本會政策需要之特殊性或緊急性案件,得由本會依權責自行審查 後依行政程序以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 (二)具專業性、特殊性及複雜性之申請案,本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 機關人員,召開專案會議審查。 (三)召開審查會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及辦理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經本會審查決議之保留案,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後送件審辦。 10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補助款額度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於各該活動終了後 ,依規定程序檢據,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受補助單位補助款額度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分作二期,於活動 前檢據核撥二分之一,其餘則於活動終了後依規定程序檢據,經本 會審核通過後撥款。 (三)經核定申請案件後檢具領據、報本會請撥第一期經費,執行達百分 之八十以上時,得請撥第二期經費。請撥經費時,應檢附運動發展 基金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 六)。 (四)申請單位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但本會專案委託 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經費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 畫項目、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應先行報本會同意。 (六)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 例繳回;其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應繳回本會核定補助項目之賸 餘款。 11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 行概況評核表(格式如附件七)送本會備查。 (二)接受部分補助者,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行情形 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八)、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及 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九)等資料辦理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 供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接受全額補助者,原始憑證應連同各該 表件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 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12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督導並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其屬辦理訓練者 ,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 核依據。 (二)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 助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資料及文件等。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會得就其次 一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就其次一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五)申請單位經費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核定款應予繳還,爾後 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13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會得請求 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三)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稅法 規定辦理扣繳。 (四)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含邀請函),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 位。 (五)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得酌予調 整補助額度。 14 十四、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以地方制度法第 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