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修正「99 年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

1       壹、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98 年 12 月 31 日費協字第 098
               5901649 號公告。

   2       貳、預算:99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專款編列 8.325  
               億元。

   3       參、目的: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

   4       肆、對象:屬醫院總額範圍內有申報住院護理費之特約醫療院所。

   5       伍、給付方式:依是否提報品質指標數據及登錄護理人力,與計算公式所
               需護理人力比值之多少,予以獎勵如下。
           一、品質指標報告:醫院於每季次次月 20 日前填報前季出院病人數中曾
               發生跌倒意外人數、院內感染、壓瘡發生人數及出院病人數,並於每
               年 2  月 20 日及 8  月 20 日前填報 1  次護理服務滿意度,每半
               年結算 1  次,每次支給 3  萬元。
           二、護理人力:
               係以院所每月實際申報門急診人次及住院病床日數,按本計畫依醫院
               評鑑相關護理人力設置標準議定每位護理人員每月服務量,計算每月
               實際所需相關護理人力後,以全院登錄之護理人員數/前開計算之護
               理人數之比值結果,並按月依各層級醫院數納入獎勵之比率由多到少
               排序前 70 %者(換算院所家數時,小數點無條件進入),以每月申
               報住院護理費(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三節
               各類病床護理費)支付標準加成 6  %獎勵。符合獎勵者每月先以 1
               點 1  元給付。
               註:以上每月比值之排序,係於次月底已受理並完成該月轉檔資料後
                   啟動;各院所每月實際申報門急診人次及住院病床日數係以次月
                   申報該月發生數及補送該月以前之補報數之加計數列計;登錄護
                   理人員數,係以執業登記在當月有效之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士合
                   計數計算。
           三、本項專款預算按季均分及結算,當季預算若有結餘則流用至下季,當
               季預算先扣除前項品質指標報告之定額費用後,採浮動點值計算暫結
               ,且每點不高於 1  元。年底時進行結算,以全年預算扣除前述品質
               指標報告之定額費用後,其餘給付項目皆採浮動點值計算,且每點金
               額不高於 1  元。
           四、有關資料登錄作業,因重大行政或系統問題導致延誤或錯誤者,由健
               保分局衡酌處理,且同院所一年不得超過 1  次。
           五、健保局得不定期進行稽核,經查有登錄不實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五、第七、第八款(與住院有關
               )所列違規情事,經本局處以違約記點或有同辦法第六十六條、六十
               七條所列違規情事,經本局處以停止特約者(含行政救濟進行中尚未
               執行處分者),以違規發生日期認定,並停止處分期間本方案之給付
               ,並依相關規定追扣費用。

   6       陸、各類品質指標值之登錄
           一、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提報品質指標資料(如附件一),應依規
               定於中央健康保險局(http://10.253.253.242/idcportal) 登錄,
               未定期登錄或登錄不完全者,結算時不予支付品質指標報告費用。
           二、健保局得公開參與本方案之名單及相關品質資訊供民眾參考。

   7       柒、護理人力之計算:
           一、各層級醫院列計護理人力之申報項目
           (一)列計護理人力之項目包括「急性一般床」、「RCC 呼吸照護病房」
                 、「RCW 呼吸照護病房」、「新生兒中重度病房」、「燒傷中心」
                 、「加護病床」、「急診」與「門診」,先參照新制醫院評鑑護理
                 人力及格標準(C) 及中華民國護士及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案
                 小組意見,分別確定其平均每位護理人員每月服務之床日數及門診
                 與急診人次數標準。
           (二)急性一般病床內含經濟病床、隔離病床及核醫病床;加護病房含骨
                 髓移植隔離病房;門診申報人次不包含診察費為 0  之件數;精神
                 專科醫院與其他各層級醫院按不同之標準計算。
           (三)每位護士每月平均服務一般急性病床日數之計算,舉例如下:
                 醫學中心急性一般病房白班 8  床/人、小夜 10 床/人、大夜 1
                 3 床/人以每人每月上班 22 日計算:
                 平均每位護理人員每月服務之床日之計算公式為:
                 【(8 +10+13)÷3 】×22日÷3 班=75.7  床日/人/月
                 醫學中心急性一般病房合理護理人員數之計算公式為:
                 醫院申報之每月床日數÷75.7  床日/人/月
           二、各層級醫院每月所需相關之護理人力計算公式
               醫學中心:
               (急性一般病房申報床日數÷76  床日/每人)+(RCC 呼吸照護病
               房申報床日數÷38  床日/每人)+(RCW 呼吸照護病房申報床日數
               ÷53  床日/每人)+(新生兒中重度病房申報床日數÷18  床日/
               每人)+(燒傷中心申報床日數÷15  床日/每人)+(加護病房申
               報床日數÷15  床日/每人)+(急診來診人次÷264 次/每人)+
               (門診來診人次÷2640  次/每人)=前開住院病床日數及門、急診
               人次應有合理的護理人員數
               區域醫院:
               (急性一般病房申報床日數÷95  床日/每人)+(RCC 呼吸照護病
               房申報床日數÷48  床日/每人)+(RCW 呼吸照護病房申報床日數
               ÷53  床日/每人)+(新生兒中重度病房申報床日數÷23  床日/
               每人)+(加護病房申報床日數÷19  床日/每人)+(急診來診人
               次÷264 次/每人)+(門診來診人次÷2640  次/每人)=前開住
               院病床日數及門、急診人次應有合理的護理人員數
               地區醫院:
               (急性一般病房申報床日數÷105 床日/每人)+(RCW 呼吸照護病
               房申報床日數÷53  床日/每人)+(加護病房申報床日數÷21  床
               日/每人)+(急診來診人次÷264 次)+(門診來診人次÷2640  
               次/每人)=前開住院病床日數及門、急診人次應有合理的護理人員
               數
               精神科專科醫院:
               (急性一般病房申報床日數÷76  床日/每人)+(門診來診人次÷
               2200  次/每人)=前開住院病床日數及門診人次應有合理的護理人
               員數
               *以上各層級計算公式所列各類病床之住院護理費申報代碼、急診申
                 報代碼及門診人次定義及每位護理人員每月服務床日數及門急診人
                 次數計算方式如附件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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