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 項情形外,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 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 、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8 八、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 計算;但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累計點數且駕駛人僅領有汽車或 機器腳踏車其中一種駕駛執照者,不分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