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