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