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31 修正「腦血管疾病後遺症中醫門診照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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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依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費協會)第 152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       二、目的:
                   本計畫乃針對病情已穩定、進入慢性復健期的腦血管疾病患者,藉由
                   具文獻依據之中醫輔助醫療積極主動介入,期使達到病患神經學功能
                   進步、日常生活能力改善、生活品質提昇、降低醫療費用支出的目的
                   。
    
       3       三、施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4       四、適用範圍:病人自述發生腦血管疾病之診斷日起一年內(年月減年月
                   )患者(ICD-9 : 430~438 ),經急性期處置後之下列情形,由符
                   合資格之中醫師以門診專案照護計畫,提供中醫輔助醫療。(病人自
                   述之診斷日需記載於病歷上,未記載者不予支付)
               (一)腦血管疾病(ICD-9 : 430~ 438)自診斷日起超過六個月仍需中
                     醫輔助醫療協助之住院病患。
               (二)腦血管疾病(ICD-9 : 430~ 438)自診斷日起六個月內需中醫輔
                     助醫療協助之住院病患,惟入住無中醫科之醫院或入住有中醫科之
                     醫院,但該院未參加「腦血管疾病及腫瘤患者手術、化療、放射線
                     療法後西醫住院病患中醫輔助醫療試辦計畫」。
               (三)出院。
               (四)轉入療護機構(如公、私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護理之家),惟各療護機構限制 1  家中醫院所支援,且不得
                     跨區支援。
    
       5       五、經費來源:全民健康保險 99 年度中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專款項目「
                   腦血管疾病後遺症門診照護計畫」支應。
    
       6       六、申請資格:執業滿四年以上之中醫師且需參加總額受託單位辦理講習
                   會領有繼續教育證明及團隊能有效提供醫療服務者(講習會不定期召
                   開)。(符合本試辦計畫資格之院所名稱將公告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供民眾查詢。)
    
       7       七、申請程序:
                 申請執行之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檢送申請表(附件一)及計
                   畫書,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申請。
    
       8       八、執行方式: 
               (一)腦血管疾病每位患者處置每週不得超過 3  次。
               (二)每週每位患者看診超出本計畫所訂之上限,超出上限者費用點數給
                     付為 0。
               (三)看診醫師應對當次看診病人提供完整的診療,依中醫四診及辨證原
                     則於病歷中詳細記載,並以標準作業流程與處置完成診療。
               (四)執行本計畫醫療服務者欲變更計畫者需報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審議
                     通過,發予變更同意函;檢具中醫師公會全聯會發予之變更同意函
                     向本保險之分區報備核准後始得變更。
    
       9       九、計畫書之規範:
               (一)書寫格式:以 WORD 形式建檔,A4  版面,由左而右,由上而下,
                     (標)楷書 14 號字型,橫式書寫。
               (二)封面:包括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執行期間。
               (三)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前言:請敘述申請本計畫動機,包括:加強中醫醫療照護的種類
                       、醫療資源提供情況及需求狀況等。
                     2.目的:分點具體列述所要達成之目標。
                     3.實施方法與步驟:請依計畫內容分別具體列述,並應包括下列項
                       目:
                    (1)醫療人力資源:請詳述執行本計畫之醫事人力名單及其學經歷
                         、身分證字號、中醫師證號及其完整訓練之證明。
                    (2)標準作業程序。
                    (3)適應症。
                    (4)治療及追蹤計畫。
                    (5)療效評估標準對於腦血管疾病,以 NIHSS 、Barthel Index
                         做為評估標準。
                    (6)不良反應紀錄及通報。
                    (7)經費評估:請詳述經費評估之方法及內容,經費請依本計畫第
                         十一點之本計畫「支付標準表」之診療項目及支付點數預估。
                     4.衛生主管單位報備同意文件及醫療(療護)機構同意書。
               (四)評估預期效益:請詳述計畫實施後預期達成之效益指標。
    
       10      十、受理資格審查:
               (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於每月月底(以郵戳為憑)收齊申請案件後,十
                     五日內遴聘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十五日內送保險人
                     核備同意後函復審查結果。
               (二)經審查通過並收到回復函之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檢具中醫
                     師公會全聯會之同意函與本保險之分區以換文方式申請辦理本試辦
                     計畫服務,即可執行。
    
       11      十一、支付方式:
                 (一)本計畫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二,其每點支付金額以1元暫付。
                 (二)本計畫預算與 99 年度中醫門診另三項延續性試辦計畫專款預算
                       得於 15 百萬額度內互相流用,但該試辦計畫費用總額超出前述
                       流用後總預算時,改以全年度浮動點值計算。
    
       12      十二、醫療服務申報與審查
                 (一)執行本計畫之醫療院所,有關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
                       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除另有規定外,按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辦理。
                 (二)醫療費用申報
                       1.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本計畫
                         申報之醫療費用列為專案案件。
                       2.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
                      (1)案件分類:屬本試辦計畫案件,請填寫「22」。
                      (2)特定治療項目(一):「腦血管後遺症」請填寫「CA」。
    
       13      十三、費用分配與管控:分區按「腦血管疾病西醫住院患者中醫輔助醫療
                     試辦計畫」費用申報比例原則分配。
    
       14      十四、執行報告
                     經審查通過執行本試辦計畫者,應於試辦計畫執行結束或年度結束
                     後三十日前,應檢送執行報告至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報告之格
                     式及內容,依送審計畫書之內容及要項撰寫執行成果及實施效益,
                     執行報告之內容將做為下年度審查之依據。
    
       15      十五、辦理本試辦計畫之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成效不佳者、未
                     依本試辦計畫規定事項執行者或未依中醫總額受託單位規定繳交相
                     關資料、評量報表者,得經中醫總額受託單位重新評估後停止執行
                     者辦理本試辦計畫服務。
    
       16      十六、本計畫實施成效由中醫師公會全聯會進行評估,並於年終向費協會
                     提送年度執行報告,其內容包括醫事人力之供給、醫療服務使用狀
                     況等資料;並於實施半年後進行期中檢討。
    
       17      十七、本計畫由保險人會同中醫師公會全聯會研訂後,並送費協會備查及
                     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由保險人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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