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30 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1       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測繪成果電子資料之
               流通及資源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中心測繪成果電子資料之申請、供應、使用、閱覽及相關事宜,依
               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3       三、本要點所稱測繪成果電子資料類別如附表一。

   4       四、測繪成果電子資料之提供項目如附表二。
             提供電子檔資料時,應一併檢附詮釋資料。

   5       五、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提供對象及申請方式,依附表三辦理。
             前項附表內所需各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九;管制同意書格式如
               附表十;線上申請流程如附表十一。

   6       六、提供電子檔資料,應視申請之資料量大小,選擇以網路或儲存媒體交
               付。
             前項儲存媒體及申請圖籍資料,申請人得選擇臨櫃領取或郵寄。
             提供機密測繪成果時,應加密處理、標示機密等級及編號,以儲存媒
               體臨櫃交付為限。申請人領件時,應查驗本中心同意提供及證明保管
               人身分之文件。

   7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
               正: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五點規定。
           (二)申請文件不合程式或內容欠缺,或不完備。
           (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8       八、受理本要點測繪成果電子資料申請使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駁回:
           (一)申請提供項目不符第四點規定。
           (二)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相關法規。
           (三)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辦理機密測繪成果之申請使用應報原機密等級核定機關同意。

   9       九、申請使用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應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繳
               費。
             繳費方式得以臨櫃、電信網路線上付款或金融機構代收等方式辦理。

   10      十、申請人應依申請目的使用資料,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
             非經本中心書面許可,申請人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
               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申請人將資料委託處理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載明,委託事務完畢後
               ,應將資料收回,受託人不得留存。
             申請使用機密測繪成果者應指定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
               或交付他人使用,非經原機密等級核定機關同意不得攜出或傳遞至國
               外。
             資料使用若涉及著作權、國家安全等相關觸法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負
               所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申請人如對交付之資料內容有疑義,應於資料交付起七日內檢附收據
               提出疑義,由本中心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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