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傑出建築師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激勵 建築師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中華民國建築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經本部評選頒給中華民國傑 出建築師獎: (一)在建築理論、專業、環境、藝術與文化上具有持續及累積性成就, 並對其發展有重大影響,具傑出貢獻。 (二)建築設計作品及理念具有創新觀念或啟發性作用,引領建築風潮。 (三)積極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對於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改造生活環境 ,貢獻卓著。 (四)配合政府重大建築政策方向,具卓越表現。 3 三、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每二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名額不超過三名, 得予從缺。 4 四、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參選資格規定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建築師資格之個人。 (二)持續致力於建築專業,對建築理論、專業及環境具持續性影響者。 5 五、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推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 建築學會、各大學院校建築所(系)、建築有關學術團體、歷年得 獎傑出建築師或建築相關雜誌社,向本部推薦,每一機關(構)、 學校、團體及傑出建築師之推薦,不得超過三名。 (二)自行報名:自行報名參加評選者,應經十位以上之建築師連署推薦 。 (三)舉薦會議:除公開徵求推薦,本部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舉 薦會議,由國內各重要建築專業雜誌中刊登之作品中正式推薦若干 名進入初選候選名單,與公開徵求推薦者一同進行初選。 前項推薦及報名期間為當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必要時,得延 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6 六、參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相關證明資料,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 規格),製作光碟,一式二份: (一)推薦表:詳述推薦理由,並就符合第二點事蹟之理由詳為論述,最 多二頁,如附表一;自行報名參加評選者,應再檢附連署推薦表, 如附表二。 (二)參選實績表:概述具體事蹟,並就符合第二點事蹟之理由詳為論述 ,最多二頁,如附表三。 (三)自傳:內容包含從業歷程、建築理念及經驗,最多二頁。 (四)建築師事務所簡介:事務所歷史、登記該事務所之所有建築師簡歷 及團隊成員簡介,並應敘明團隊合作情形,最多四頁。 (五)作品資料表: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最少五件(不得與歷年得獎傑出 建築師之參選作品重複),詳述建築理念及設計基本資料、空間特 色等,最多二十頁,如附表四。 (六)其他相關文件:剪報、文章、書籍、獲獎、展演等紀錄及其他資料 ,最多三頁。 參選建築師檢送之申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部於初選前通知 其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7 七、本部為辦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評選工作,設中華民國傑出建築 師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由部長指派主任委員一人,並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委員由本部遴聘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政府 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相關公會代表及本部有關主管人員擔任 ;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出任之評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評選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 8 八、評選小組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9 九、評選小組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但決選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 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10 十、評選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11 十一、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與被評選之建築師有舉薦關係者, 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小組就參選建築師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審查後,進 行初選,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入圍複選名單之建築師應就從業歷程、建築理念及經驗、 事務所歷史、團隊成員、團隊合作、建築作品及符合第二點事蹟 之理由等事項進行簡報說明會,由評選小組進行複選,提名入圍 決選名單。 (三)決選:評選小組依入圍複選名單,按實際需要實地參訪後,決選 當選者為當年傑出建築師。 傑出建築師獎之簡報說明會及實地參訪,由參選建築師自行簡報及 說明,或經參選建築師同意後,得由推薦者代為簡報及說明。 初選、複選、決選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辦理,民間機構並得成 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書面審查、資料彙整、簡報說明會、實地參 訪、撰寫評選報告等相關事宜。 12 十二、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得獎名單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公告。由本 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頒贈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座及內政部部長獎狀,並頒發中華民 國傑出建築師事務所獎狀。 (二)推薦予各機關辦理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時,給予妥適 評分。 (三)編印得獎者專輯。 (四)舉辦建築作品展覽、演講或座談會。 13 十三、獲選之傑出建築師,另由本部報請 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予以召見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