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30 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籍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一。
           二、電子檔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二。
           三、圖文掃瞄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三。
           四、圖檔輸出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四。
           五、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五。
           六、法院囑託鑑測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六。
           七、測繪圖資電信網路閱覽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七。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及附表七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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