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4 修正「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3       三、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
                 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
                   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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