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4 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作業要點」

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
               國民體格及體能提昇,鼓勵國民加強體能活動,並實施體能檢測場所
               之標準化與審核基本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體能檢測站設置內容、配備及執行檢測方式,依「國
               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3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本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補助表,如附件一。

   4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5       五、申請單位:
           (一)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醫療衛生院所。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三)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6       六、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如下:
                 1.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
                   十日前提出。
                 2.未及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
                   理由,於活動前報本會專案申請。
                 3.本會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二)申請應附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
                 請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流程及內容如下:
                 1.本申請案以直轄市或縣市設立一檢測站為原則。其直轄市或縣市
                   人口數逾百萬者,則不在此限。
                 2.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3.計畫書內容要項如下:
                (1)場地設施圖。
                (2)工作內容具體執行方式及要領。包括檢測項目流程、人員安排
                     及檢測活動宣傳規畫。
                (3)檢測對象及聯繫方式。
                (4)緊急應變及醫療處理流程。
                (5)工作團隊分工、履歷及經歷。(包括單位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
                (6)預定工作進度及期程(辦理檢測次數以二十次為原則,規劃檢
                     測人數至少二千五百人次)。
                (7)預期效益。
                (8)其他特色及有助於計畫品質提升措施(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
                     等)。
                (9)財務計畫合理性(包括經費概算表)。
               (10)其他。

   7       七、檢測站檢測對象及項目:
           (一)檢測對象:
                 1.檢測站檢測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者。
                 2.依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區域、職業、月收入、年度別及族群
                   分布等因素,平均其施測對象。
           (二)檢測項目:
                 1.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即 BMI)、腰臀
                   圍比。
                 2.肌力及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3.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4.心肺耐力:三分鐘登階測驗。

   8       八、檢測站設置評選配分比重,如附件三。

   9       九、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
           (三)經本會核准之單位,應參加本會舉辦之檢測站設置說明會。其未經
                 核准之單位資料,不予退件。
           (四)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會原則分別於各該年度三月前核定,並函知
                 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但其相關補助金額有待立法院預
                 算審議結果者,本會得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撤銷
                 補助。
           (五)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會
                 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不受本要點申
                 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10      十、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請於核定後檢附收據致本會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
                 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及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申請撥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
                 各該年終決算事宜,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辦理
                 核銷。
           (三)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
                 例核撥本會補助經費。
           (四)其接受本會部分經費補助者,應自行妥善保存各該原始憑證,以備
                 審計機關抽查;其接受本會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
                 支結算表,一併致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11      十一、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
                   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會同意。
             (二)掌握補助執行情形之必要,本會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執行
                   進度。
             (三)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
                   考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
                   未達考核標準,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四)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申請
                   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會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
                   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五)其經本會核定之申請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
                   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六)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會
                   得視情況停止各該單位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一年至三年補助。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後提出報告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致
                   本會。本會將視檢測站執行情形辦理成果發表會。

   12      十二、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託者,得準用第四點至
                 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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