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 金申請書。 第 38 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 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三、遺屬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 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