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單純放高利貸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薛女據警方說法為「知情」,應而也被警方依殺人罪移送法辦。然而,依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王姓男子原是貨車司機,兩年前失業一直找不到工作,今年五月透過在地下錢莊圍事的友人劉姓男子,向錢莊借貸兩萬元,遲遲未還。王姓男子至劉男住處欲拿回質押的相關證件,但不僅證件未拿回,還遭劉男四人分別持棍棒、鐵條狂毆,並拿尖刀朝王男身上猛刺;他多次下跪哀求饒命,但劉男等人打紅了眼,直到他倒地沒反應,才發現打死了人,棄屍逃逸,將棍棒等凶器棄置曹公圳大排及鳥松濕地公園。 警方指出,三日當晚是曾男開車,落網後辯稱沒有下車打人,一直待在車上;但劉男等人指證「四個人都有動手」。曾男的女友薛女當天雖未參與殺人棄屍,但從頭到尾都知情;昨天五人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一)地下錢莊單純放高利貸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二)劉男等嫌,係在地下錢莊所委託下「處理」王男,造成王男身亡。該地下錢莊幕後主使者扮演犯罪過程重要角色,成立間接正犯與劉男等人同罪。
(三)劉男等人若是有殺人故意的話,可能成立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若是只有「傷害」而沒有「殺人」故意的話,也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78條第2項的重傷致死罪。
(一)該名薛女據警方說法為「知情」,應而也被警方依殺人罪移送法辦。然而,依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也有它的成立要件,若薛女是在事前知情,而在案件過程中消極不為阻止的行為,也陪同他們到場助勢(如:把風),仍有成立刑法普通殺人罪幫助犯的可能。(二)薛女若是陪他們去遊玩,事先並不知道他們要為犯罪行為,又擔心自己因為報警會發生生命危險,而不敢報警。則因為不具備「幫助他人為犯罪行法院在是否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有認為是「知情」即可成立,或許實務會有不同解讀的判決,應依據法官自由心證,而為不同的認事用法。
釋字第775號: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