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 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以下合稱奧亞運)及其他重要國際 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2 二、培育資格: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選手或運動團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獎章以上者。 (二)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殊 比賽成績者。 (三)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者。 3 三、培育方式: (一)本會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以 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小組,就各縣市政府提報重點基層訓練 站或其他經評估符合前點培育資格之選手,設置協會培訓站,依運 動特性施予培訓及輔導。 (二)單項協會擬定前開培訓選手長期培育計畫,提送本會核定後,依計 畫專案分年滾動執行。 (三)單項協會就前開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制,結合相 關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以醫學檢查、運動生 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相互配合。 4 四、申請文件: (一)單項協會首次申請設置協會培訓站,應擬訂設站實施計畫(格式如 附件一)。 (二)各單項協會應擬訂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 件二),並建置其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三)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培訓及移地訓練時間地 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四)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5 五、審查作業: (一)單項協會所報具潛力選手培訓計畫,由本會組成「具潛力運動選手 培育小組」審議;其屬奧亞運培訓之優秀選手培訓計畫,由本會「 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審議。 (二)單項協會所報具潛力選手培訓計畫,經本會「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育 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准後,以專案方式辦理。 (三)單項協會所報協會培訓站實施計畫,由本會依申請順序逐案邀請設 站協會說明並據以審辦,其有必要者,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實地勘察 審議。 6 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支用科目如下:教練指導費、選手訓練費、場地費、膳宿費 、營養費、交通費、證照費、服裝費、保險費、禁藥檢測費、運動 傷害防護費、課業輔導費、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及雜支等。其有未盡事項者,得準用「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對相關活動規定辦理。 (二)各該支用科目補助基準,除課業輔導費依實際需要審核補助外,餘 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對各該年度工作計畫 經費補助基準辦理。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 下之活動,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7 七、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各該單項協會接獲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公文後,依「全國 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銷:依本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於各該年度計畫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詳實訓練績效 報告(如附件四),協會培訓站另需檢附訓練日誌及執行成果報告 書(如附件五),併同經費報告表及收支結算表函送本會辦理核銷 。 (三)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會事前核淮外,應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四)各該支用科目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其中選手營養費應以檢據方式核 銷,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五)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8 八、監督及輔導機制: (一)本會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之培訓、參賽計畫,有督 導考核之權責。 (二)國內外之培訓或移訓,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 本會將停止補助。 (三)培訓計畫有屬國內外參賽部分者,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外,應 附參賽成績報告表。 (四)各該單項協會應成立選訓小組,就協會培訓站應切實督導相關人員 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每四個月應就協會培訓站執行情形,提報本 會「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育小組」,本會並將視需要派員訪視。 9 九、附則: (一)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及具潛力選手,應依擬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 行,未有特殊緣由,不得拒絕國家代表隊徵召。 (二)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 會應彙整相關資料報本會協助辦理。 10 十、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小 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