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3 訂定「禁用白熾燈泡現場稽查程序作業要點」

1       一、為使各稽查人員於禁用白熾燈泡現場執行稽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
               ,特訂定禁用白熾燈泡之現場稽查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2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並分以下
                 二階段實施禁用:
                 1.第一階段禁用範圍: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但不含調光燈具所使用之白熾燈泡。
                 2.第二階段禁用範圍: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含調光燈具所使用之白熾燈泡。
           (二)一般照明用途: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不
                 包含以非照明為目的之白熾燈泡光源(如:展售燈具使用之光源、
                 保溫使用之光源、冷凍冷藏使用之光源)。
           (三)連鎖經營商店:指由二家以上零售店,在統一之經營方式下,促使
                 流通產業企業化。

   3       三、本要點稽查之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連鎖超級市場。
           (五)連鎖便利商店。
           (六)連鎖化粧品零售店。
           (七)連鎖電器零售店。

   4       四、稽查人員應依下列流程執行現場稽查作業:
           (一)稽查前準備工作:
                 1.稽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稽查名冊、稽查紀錄單(如附件一)與舉發通知書(如附件二)
                   。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
                   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二)現場稽查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流程說明辦理(現場稽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三)。
                 1.稽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所在之場所進行稽查時,應先出示證
                   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出入之場所,應配合辦理換證事宜。
                 2.稽查人員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
                 3.若為指定能源用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
                   人到場,協助填寫稽查紀錄表。
                 4.稽查範圍應以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稽查重點
                   區域如下:
                (1)觀光旅館:大廳、餐廳、客房、走道、廁所、健身中心、三溫
                     暖等。
                (2)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及零售式量販店:大廳、餐廳、走道
                     、廁所、賣場等。
                (3)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粧品零售店及連鎖電器
                     零售店:賣場、走道、廁所、庫房等。
                 5.若指定能源用戶使用之一般照明用途燈具以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
                   並正常使用時,稽查人員應對現場使用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之現
                   況錄影及照相存證(影像內容應能明確顯示現場使用之一般照明
                   用途燈具以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之事證),並應現場開立舉發通
                   知書及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改善期以一個月為原則),
                   於稽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載明違反事實,請指定能源用戶之
                   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於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
                   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6.若指定能源用戶使用之一般照明用途燈具,都未以白熾燈泡為照
                   明光源,經稽查人員確認後,填具稽查紀錄單,終止本項作業;
                   若為第一次稽查,填具之稽查紀錄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後,辦理銷案後並存查建檔。

   5       五、稽查人員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查證指定能源用戶一般照明用
               途之燈具確有使用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之行為,並以攝錄影機或相機
               進行記錄,紀錄內容包含:
           (一)指定能源用戶名稱(招牌)。
           (二)營業登記公司名稱、營業登記地址、公司統一編號。
           (三)稽查重點區域之一般照明用途燈具確有使用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且
                 當時是點亮。
           (四)相關事證之紀錄應盡量詳細。

   6       六、稽查後續處理
           (一)相關告發文件之合法送達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簽收,
                   事後並另以郵寄方式送達。
                 2.若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或
                   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拒收,稽查人員應於稽查紀錄單及舉發
                   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張貼於稽查現場之適當場所並當
                   場拍照存證外,事後另應以郵寄方式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之指定能源用戶,稽查人員應於稽查
                   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張貼於稽查現場之
                   適當場所並當場拍照存證外,事後另應以郵寄方式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二週內
                   派員複查,若仍不符合規定,則稽查人員除開立稽查紀錄單及舉
                   發通知書外,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視情況製作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
                   裁處書(附件四),並附指定能源用戶違反事實之事證相片並標
                   示違反場所,而後通知裁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2.若複查時,該場所未作業,應於二週內再次稽查。若逾改善期限
                   六個月內,經三次稽查以上,仍無法有效複查,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若複查結果合格時,以填具之稽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
                   (附件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始認定改善完成。

   7       七、稽查時,如遇指定能源用戶不清楚政策執行方式,應現場予以告知。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