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3 訂定「冷氣不外洩現場稽查程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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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為使各稽查人員於冷氣不外洩現場執行稽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
                   特訂定冷氣不外洩現場稽查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應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
                     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
                     門或空氣簾、窗戶,以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
                     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連鎖經營之商店:指由二家以上零售店,在統一之經營方式下,促
                     使流通產業企業化。
    
       3       三、本要點稽查之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連鎖超級市場。
               (五)連鎖便利商店。
               (六)連鎖化粧品零售店。
               (七)連鎖電器零售店。
    
       4       四、稽查人員應依下列流程執行現場稽查作業:
               (一)稽查前準備工作:
                     1.稽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稽查名冊、稽查紀錄單(如附件一)與舉發通知書(如附件二)
                       。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
                       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二)現場稽查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流程說明辦理(現場稽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三)。
                     1.稽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所在之場所進行稽查時,應先出示證
                       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出入之場所,應配合辦理換證事宜。
                     2.稽查人員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
                     3.若為指定能源用戶,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
                       人到場,協助填寫稽查紀錄表。
                     4.稽查範圍應以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稽查區域
                       主要以大門、窗戶、賣場至停車場之人員進出通道及其相關區域
                       ,進行稽查。
                     5.若指定能源用戶之建築物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未設置防止室
                       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或已設置上述設施,但未能
                       正常運作使用時,稽查人員應對鄰接外氣之立面內外二側錄影及
                       照相存證(影像內容應能明確顯示建築物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
                       ,未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或已設置但未
                       正常運作),並應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及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期
                       改善(若未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或設施
                       故障,其改善期應以一個月為原則。若已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
                       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但未正常運作使用,若於現場可立即改
                       善者,則應要求立即改善),於稽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載明
                       違反事實,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於舉發通
                       知書上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6.若指定能源用戶無使用冷氣或其建築物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設
                       置之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正常使用符合規定
                       時,經稽查人員確認後,填具稽查紀錄單,終止本項作業;若為
                       第一次稽查,填具之稽查紀錄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辦理銷案後並存查建檔。
    
       5       五、稽查人員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查證指定能源用戶確有冷氣外
                   洩之行為,並以攝錄影機或相機進行記錄,紀錄內容包含:
               (一)指定能源用戶名稱(招牌)。
               (二)營業登記公司名稱、營業登記地址、公司統一編號。
               (三)冷氣主機運轉時,是否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
                     施(大門、窗戶、賣場至停車場之人員通道及其相關區域)。
               (四)冷氣主機運轉時,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是否正
                     常運作。
               (五)相關事證之紀錄應盡量詳細。
    
       6       六、稽查後續處理
               (一)相關告發文件之合法送達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簽收,
                       事後並另以郵寄方式送達。
                     2.若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或
                       負責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拒收,稽查人員應於稽查紀錄單及舉發
                       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張貼於稽查現場之適當場所並當
                       場拍照存證外,事後另應以郵寄方式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之指定能源用戶,稽查人員應於稽查
                       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張貼於稽查現場之
                       適當場所並當場拍照存證外,事後另應以郵寄方式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二週內
                       派員複查;仍不符合規定,則稽查人員除填具稽查紀錄單及開立
                       舉發通知書外,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視情況製作違反能源管理法案
                       件裁處書(附件四),並附指定能源用戶違反事實之事證相片並
                       標示違反場所,而後通知裁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2.若複查時,該場所未作業,應於二週內再次稽查。若逾改善期限
                       六個月內,經三次稽查以上,仍無法有效複查,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3.若複查結果合格時,以填具之稽查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
                       (附件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建檔
                       ,始認定改善完成。
    
       7       七、稽查時,如遇指定能源用戶不清楚政策執行方式,應現場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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