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交通部為辦理大眾捷運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履勘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於報請交通部履勘前 ,應由主辦工程建設機構所屬工程處(所)及營運機構報請主辦工程 建設機構自行辦理初勘。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於地方主管機關報請 交通部履勘前,應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會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初勘。 依前二項規定報請初勘或履勘時,如工程建設及營運由不同機構辦理 時,由工程建設機構主辦,營運機構協辦。 3 三、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依前點規定自行或報請辦理初勘前 ,應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件,無營運安全之虞: (一)各項土木建築、軌道及機電工程完竣。 (二)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且至少應包括下列指標: 1.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其計算公式=(系統試運轉時間-系統 延誤影響時間)/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延誤影響時間係指 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 90 秒之異常事件或事故。 2.平均列車妥善率,其計算公式=平均每日尖峰可用車組數/平均 每日全車隊車組數。 (三)營運必需之人員均已進駐,並完成各項營運規章及計畫之專業訓練 及相關模擬演練。 (四)各項必要之土建、機電及營運相關規章、列車運行計畫已訂定完成 。 (五)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六)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七)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 4 四、初勘應至少分為土建、機電及營運組進行,並邀請路網所經相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專業人士參與。 初勘發現缺失應分列為: (一)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指攸關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應完成改善 ,作為初勘合格通過之依據。 (二)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指攸關營運服務品質之項目,尚無影響營運安 全之虞,可於營運後持續改善,由地方主管機關每月定期追蹤列管 。 (三)後續建議改善事項:指建議於後續捷運工程或營運擴建階段之參考 辦理項目,由權責單位錄案。 5 五、履勘要項如附件。初勘細目應依履勘要項擬定。 前項初履勘要項,應確實列為初履勘委員各分組之檢查項目。 6 六、初勘通過之依據,除應完成履勘前須改善事項外,地方主管機關須已 完成營運中斷交通緊急應變計畫,並應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 連續 7 天以上之試營運報告,且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系統可用度達 99% 以上,且延誤 5 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 2 件。 (二)平均列車妥善率達 90% 以上。 (三)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四)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 (五)如為無人駕駛系統,不得於正線發生改採手動駕駛列車模式之情形 。 通過初勘程序後,即可函送初勘紀錄及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報 告報請交通部履勘。 7 七、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於履勘前辦理大眾捷運法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相關事項,並將辦理情形於報請交通部履 勘時併同陳報交通部。 8 八、交通部辦理履勘時,得指派部內相關單位、部屬機關相關專長人員及 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共同組成履勘小組辦理履勘。 9 九、履勘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整體性檢視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之功能與措施,應符合營運之需求與 安全。 (二)營運、維修人力之配置與訓練及相關營運規章等,應完備且足以維 持正常營運。 (三)整體性檢視車站周邊轉乘規劃及公共運輸整合規劃應完備,足以滿 足旅客轉乘需要。 (四)履勘並非工程驗收。 10 十、履勘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履勘前置會議 由履勘委員就履勘檢查項目、方式及日期進行討論及確認。 (二)文件檢視作業 由履勘小組分工進行書面報告檢視及相關文件資料抽檢,遇有疑點 時,應請相關單位說明並得赴現場進行瞭解。 (三)實地勘查作業 由履勘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四)模擬演練作業 測試營運機構人員之處置與應變能力。 (五)履勘總結會議 模擬演練作業完畢,應舉行會議,由履勘小組依履勘結果分列為: 1.營運前須改善事項:指攸關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應完成改 善後,將佐證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2.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指攸關營運服務品質之項目,尚無影響營運 安全之虞,可於營運後持續改善,由地方主管機關每月定期追蹤 列管。 3.後續建議改善事項: 指建議於後續捷運工程或營運擴建階段之參考辦理項目,由權責 單位錄案。 11 十一、履勘中所發現缺失,其攸關營運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非經改 正,不得通車營運。 12 十二、本要點修正發布施行後,尚未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未來初、履勘 時應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至於已奉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仍應至少提出包含機電系統之驗證與認證報告。 13 十三、既有系統之延伸線、經更新系統之路線或特殊營運模式之系統,得 由辦理初勘之主管機關,依其系統特性、路線規模及營運計畫,就 第六點第一項所列各要件,另定計算方式及基準,於初勘前報經交 通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