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8 修正「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之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以下簡稱木質包裝材)
               係指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或固定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
               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
               、枕木及襯木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厚度未超過六公厘。
           (二)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
           (三)經油漆或染色劑處理。
           (四)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
           (五)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六)已盛裝菸酒或其他商品之木製禮盒。
           (七)永久固定於船機具及貨櫃之木質材料。
           (八)木質包裝材承載之貨品為零下 17.8 ℃以下,且貨品輸入時仍維持
                 零下 17.8 ℃以下狀態。

   3       三、木質包裝材輸入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
               防檢局)依下列方式實施檢疫:
           (一)使用木質包裝材之貨品屬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目者,檢疫人員除針
                 對輸入貨品進行檢疫外,同時進行木質包裝材檢疫。
           (二)使用木質包裝材之貨品非屬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目者,檢疫人員應
                 隨機併同關稅局辦理臨場查驗貨品時,配合執行木質包裝材檢疫。
           (三)檢疫人員執行臨場檢疫之結果應製作檢疫紀錄表(附件一),輸入
                 人或其代理人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或文件。
           (四)檢疫不符檢疫條件者,檢疫人員應當場以書面(附件二)通知輸入
                 人或其代理人,並通知轄區關稅局暫緩該報單之整批貨品通關。

   6       六、木質包裝材不符檢疫條件之後續處理方式:
           (一)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並選擇
                 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
           (二)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要求輸入貨品併同木質包裝材退運:
                 1.檢疫處理設施無法處理。
                 2.木質包裝材與貨品無法分離,且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同意併同處
                   理。

   7       七、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木質包裝材檢疫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輸入貨品之進口報單影本。
           (二)輸入貨品之提貨單影本。
           (三)木質包裝材之價格證明。

   8       八、待施檢疫處理或銷燬之木質包裝材,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將待施檢疫處理或銷燬之木質包裝材運至以下
                 地點之一,接受檢疫處理或銷燬:
                 1.防檢局設置之燻蒸設施實施檢疫處理。
                 2.防檢局委託之檢疫處理場實施檢疫處理。
                 3.運至政府許可之合法焚化場進行銷燬處理。
           (二)防檢局應簽發通關臨時憑證,交予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轄區關稅
                 局辦理通關,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貨品運送至防檢局指定或同意
                 之地點實施木質包裝材拆卸、檢疫處理或銷燬。
           (三)運輸途中,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且不得擅自將
                 木質包裝材卸除或遺棄。
           (四)運至防檢局委託之檢疫處理場進行檢疫處理或政府許可之合法焚化
                 場進行銷燬處理之木質包裝材,經檢疫處理或銷燬後,輸入人或其
                 代理人須將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紀錄表或銷燬紀錄送交防檢局確認
                 。                                              
           (五)木質包裝材未依規定辦理檢疫處理或銷燬,以逃避檢疫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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