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 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 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 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 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 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 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