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於民國96年3 月間未經本人之同意,擅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移長年旅居日本胞姊之戶籍;並於其後至新戶政事務所持自己之照片佯以胞姊之名義,要求換發新證。並在「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私文書上,偽簽其姊「林○○」之簽名2 枚,持以向承辦之公務員行使,申請換領身分證,使有實質審查權之承辦人員,誤以為係其姊申請,因而核發印有林女本人照片之身分證給丙○○,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其姊。 於取得該身分證後,林女擅自以其姐之名義申請設立聖笛芮曲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足生損害於其姊林○○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由檢察官另分案偵查),因而查悉上情。 該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林女之胞姊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林女於訊問時辯稱確有移轉胞姊戶籍之情事,但其未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其係受胞姊之授權代為辦理換發新證,而誤拿己之照片辦理。而後檢調單位於訊問時攻破心防,林女終於俯首認罪。 法官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認為其所為不僅損害其姊,亦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為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