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 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秘書處相關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