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1 修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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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
               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秘書處相關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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