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參加人應收及應付款項之清算,應申請中央銀行辦理之。但參加人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由其選定一家銀行辦理之。 前項參加人應收應付之清算款項如為外幣者,其清算應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銀行辦理;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