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1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3       三、自治規定:
           (一)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管理與自我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
                   項:
                (1)協助上課、集會活動之秩序維持及事務之分配。
                (2)轉陳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轉達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協助引導講座及接待。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及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1)受訓人員集合時,應確實清點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事務之分配。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3.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方式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規定。自治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
                   著功績或過失,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三)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
                 部座談,檢討工作得失,謀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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