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1 修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
           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秘書處相關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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