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0 修正「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

12_     十二、本港海氣象異常依下列基準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一)平時及颱風期間,第一、第二港口所測得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時
                   ,得分別暫停該港口一切船舶進出港口。
             (二)第一港口於颱風期間平均風力五級以上未達七級時,依下列規定
                   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1.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暫停進出。
                   2.下列船舶及情形暫停進港:
                  (1)油輪、化學品船;前後吃水均八米以上;總噸位為一萬噸以
                       上;船速低於九節等船舶。
                  (2)外海湧浪浪高四公尺以上。
                  (3)引水人辦事處建議獲准時。
             (三)一、二港口實施暫停進出港後,以平均風力降到六級風持續一小
                   時後,先開放船舶出港作業,波高降至小於四公尺(不含)再開
                   放引水人出港領航進港,於引水人可安全登輪後全面恢復進出港
                   作業。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於一港口能見度小於一千公尺,二港口能見
                   度小於一浬時;及總噸位小於五百船舶於能見度小於五○○公尺
                   時,得暫停船舶進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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