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_ 十二、本港海氣象異常依下列基準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一)平時及颱風期間,第一、第二港口所測得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時 ,得分別暫停該港口一切船舶進出港口。 (二)第一港口於颱風期間平均風力五級以上未達七級時,依下列規定 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1.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暫停進出。 2.下列船舶及情形暫停進港: (1)油輪、化學品船;前後吃水均八米以上;總噸位為一萬噸以 上;船速低於九節等船舶。 (2)外海湧浪浪高四公尺以上。 (3)引水人辦事處建議獲准時。 (三)一、二港口實施暫停進出港後,以平均風力降到六級風持續一小 時後,先開放船舶出港作業,波高降至小於四公尺(不含)再開 放引水人出港領航進港,於引水人可安全登輪後全面恢復進出港 作業。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於一港口能見度小於一千公尺,二港口能見 度小於一浬時;及總噸位小於五百船舶於能見度小於五○○公尺 時,得暫停船舶進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