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人員尿樣核化學分析,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環境試樣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五千 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八千元 。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三、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 幣一千元。 五、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六、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 ),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七、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二百五 十元。 八、各類穩定同位素檢驗分析 (一)固體樣品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 (二)液體樣品之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 (三)氣體樣品之呼氣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一百二 十元。 (四)核研碳十三標幟藥物原料或成品之質譜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四千 零五十元。 (五)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尿素含量與熔點檢驗,每件新臺幣 一千三百七十元。 (六)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碳十三同位素含量檢驗,每件新臺 幣四千七百元。 九、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 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 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第 5 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 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 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第 6 條 申請人員劑量佩章服務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二。 第 7-1 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第 9 條 申請設計製作、核醫藥物產製及提供研發技術服務,徵收規費及成本計算 事項依附表五,其收費基準依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第 11 條 申請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服務,徵收規費及事項收費基 準依附表七。 前條及前項服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示本所為之者,免徵規費。 第 13 條 本所活動中心場地、設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 一、一般機構 (一)大禮堂,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一萬元。 (二)籃(羽)球場,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八千元。 (三)中庭,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六千元。 (四)會議室、桌球室,每場次四小時各新臺幣三千元。 二、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文教團體相關機構,得依前款收費 基準五折計費。 三、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鎮瑞 源里等村里轄區之機關(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八折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