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29 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
           一、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但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加註羅馬拼音
               ,或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並以原有外
               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姓名之排列,姓氏在前,名在後。姓名字數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
                 自動列印;字數七至十五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
                 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原住民傳統姓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原有外文姓名,其羅馬拼音自
                 左至右橫排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
                 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出生日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記載,並使用阿拉伯數字
               。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
               載「國」字。
           三、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申請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初領
               、補領或換領類別。
           四、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
           五、因情形特殊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
               ,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
                 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
                 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
                 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
                 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
                 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
                 ,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八、配偶: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
               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
               ,並應加註「(歿)」字。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
           膠膜交貨時,登錄於電腦系統,辦理驗收及審核,並通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點交後,通報所轄戶政
           事務所。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展開並登錄後,置入保險櫃保管。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