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29 修正「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7 %。另以海洋斜
           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
           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5 %。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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