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行政訴訟法 5/1上路

今年(即99年)初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將在5月1日上路,這次修法主要是檢討行政訴訟新制,從89 年7月1日施行近10年來,與當事人訴訟權益,以及與行政法院審判效能息息相關的內容。

本次修正條文多達66條之多,主要修正重點內容,包括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打官司;訴訟費用溢收或不足,法院應該「多退少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案件。

依照新法規定,以後民眾要遞狀打行政訴訟官司,不管何時何地,都可以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給法院,更加方便民眾提起訴訟,為因應新制度,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都已指定專人辦理,並設有傳真專線及電子信箱。

此外,為了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依新法規定,訴訟文書從寄存在郵務機構或警察局起,經過10天,才發生送達的效力,對於民眾的權益,可以說是更有保障。

司法院表示,為了便利民眾訴訟,因為公保、勞保、農保、全民健保而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有鑑於過去限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這樣的標準對照現今國民生活水準,已明顯太低,此次修法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40萬元以下。同時,這次修法也放寬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門檻,只要民眾能證明受有損害,雖然沒辦法證明損害數額或是證明有重大困難,法官還是必須考慮一切情況,形成心證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出處來源:摘自【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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