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民間團體或個人受到國家機關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國家任務者。
指民間團體或個人受到國家機關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國家任務者。委託民間團體之情形,例如國際貿易局委託外貿協會核發人民之外銷許可證等。委託個人之情形,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檢驗機車廢棄排放量等。私經濟事項得以私法契約方式委託外,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應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為使人民瞭解行政機關委託辦理之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如直接依法律規定行使公權力者,則不強調是不經行政行為之授權或公告、刊登,故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認為:「私立學校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公權力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