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
又稱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其形態可分四類:
1、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私法形態之行為:例如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對廠商提供補助等。
2、以私法組織形態或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可分中央政府獨資經營,如中油公司等;政府與民間資本合營,如台電公司等。另法規特設之機構,如中央信託局,既非行政機關亦非私法人,亦行使部分公權力。
3、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行政機關常以私法行為,取得推行行政事務所需物質或勞務支援。如租用辦公廳舍等。
4、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有其行政上之目的,基本上均受市場供需法則之支配,如進行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價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