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分

行政行為之對象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係典型之行政處分。而一般處分,係行政處分之變體,可區分成「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兩類,以下分述之。

一般處分

1、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即由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範圍之人所為之處分,其相對人為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例如對於參與某一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等。

2、對物之一般處分:即直接對物設定、變更、廢止其公法性質或提供一般使用。例如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指定私有之道路為公眾通行之道路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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