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指以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個體,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其對於所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之謂。與此用語較為接近者,為「備案」、「報備」。一般而言,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陳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已就備查有所定義,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許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人解除一般人所負不作為義務者稱之,例如營業執照及建築執照之發給等。即行政機關就禁止一般人所為之行為,對符合法律要件之特定人解除其禁止,以回復原屬於人民之權利。
「核備」,指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