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在商業交易時常有買低賣高之交易型態,但尚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
蔡為榮之前是全家便利商店的店面開發專員。92年間陳英英有意加盟全家便利商店,於是參與加盟者說明會。簽訂加盟草約。稍後,陳英英發現彰化市某空屋適宜經營便利商店,委請其父陳先生出面與屋主接洽,該屋主表示已有全家便利商店之開發人員蔡為榮與其接洽,經陳先生與蔡為榮聯繫,蔡為榮表示如欲取得該店之經營權,須與之前已有意取得該店之另一加盟者洪先生商洽讓渡金。後來經三人協商,洪先生要求100萬元的讓渡金,陳先生不同意,最後經議價後以50萬成交,陳先生依約交付50萬元給蔡為榮和洪先生,並由蔡為榮陪同陳先生前往屋主處簽訂契約,由陳英英在該址開設全家便利商店。直到93年6月間,陳英英不經意得知全家便利商店已決定由洪先生經營等情全屬子虛烏有,認為是蔡為榮利用陳先生、陳小姐急於創業之際,串通洪先生設局詐騙,認為二人共同詐欺取財,提起刑事告訴。
如前述案例事實所述。
1.洪先生和蔡為榮是同學,洪先生原本任職銀行,有意轉換跑道,自行創業。而洽好蔡為榮任職全家便利商店負責店舖的開發。該店面是洪先生先找到,而且二次前往與房東洽商租約問題,房東也答應出租。陳先生是後來發現該店面適宜經營便利商店,強行介入,向洪先生表示可否將店面承租權讓他,並表示願意給付一筆讓渡金。
2. 加盟主先找到店面才申請加盟是很常見的情形,因為就經營便利商店而言,有好的店面才是最重要的。雖然在全家總部的資料中尚沒有洪先生申請加盟的資料,但有了店面後再申請加盟並無不可。而且於本案中如果洪先生決定以自己承租方式(非全家公司承租)提出申請,當然全家公司也不會有洪先生的資料。所以事實上,當初該店面無論是洪先生是用自行承租或全家總部與房東簽約再提供給洪先生的方式,其都較陳先生、陳小姐取得與房東優先簽約的權利,房東證明洪先生所述為真。
3.聲請傳喚房東到庭作證。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認為經房東到庭作證證明洪先生和蔡為榮確實曾二次找房東洽商租商面的事,而且取得承租優先權。而且在準備訂立契約時,陳先生有到場,且雙方有爭執,在談論誰要經營該點。可見,在陳先生承租該點時,洪先生即曾就該址前往查看是否適合經營。在商業交易時常有買低賣高之交易型態,但尚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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