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申請須知,需要者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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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說明:
    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請參考下表:一般縣市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重要資訊:
    內政部1957福利關懷專線,也是一個社會福利單位,只要用市話或是手機撥打1957就可以接通
    會有專人為妳服務,建議妳如果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可以詢問服務人員依個人的情況可以在那個單位獲得適當協助,千萬不要一下子就放棄自己的權益

    1.1957福利關懷專線是為民眾簡要說明行政院大溫暖計畫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內容,提供簡易諮詢,並將民眾所需協助項目立即轉請地方政府進行訪視關懷。
    2.專線接聽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10時。
    官方網址:http://sowf.moi.gov.tw/warm/warm.htm

    附錄:低收入戶資格對照表

    省市

    分               類

    97年度最低生活費

    台灣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829元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台北市

    第0類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14,152元

    全戶均無收入。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152元。

    高雄市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10,991元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6,500元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家庭財產限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5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500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00萬元為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