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84條)。以動產設定質權之人稱為出質人,出質人得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證人)。享有質權之人,稱為質權人,質權人即為債權人。質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律性質(尤其是從屬性)相當於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