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之禁止

質權人與出質人在設定動產質權時,或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為屆期未為清償,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之約定者,為流質契約之約定,此項約定依民法第89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73條之1之效果為相對禁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惟流質契約之禁止規定,於營業質,例如當舖,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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