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

抵押權標的物滅失、毀損,因而得受賠償金者,該賠償金成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人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稱為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亦稱為「代物擔保性」。一、例如抵押之房屋因第三人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失火燒毀,抵押物雖已滅失,抵押人對該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成為抵押物之代替物。二、法條雖僅規定因滅失而得受之賠償金,但一般學者咸認為,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金亦包括在內。三、若抵押人將抵押之建築物拆毀,在原地上重建之建築物,即無本條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第2次民刑庭總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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