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於具備通行權之要件後,即有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之權,必要時得開設道路,稱為「開路通行權」。通行方法尚有地下道、陸橋、空中纜車等。開設道路之寬度,應按通行地通常使用所必要之程度定之,例如通行權地土地為農地時,因耕耘機械通過所需之寬,當屬道路所需之寬度,民法第788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