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地所有人之過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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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所有人有通過低地而排水之權,學者稱之為「過水權」,民法第779條定有明文,行使此項過水權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為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農工業用之水而排水。
二、須為排水至河渠或溝道。
三、須兩地有高低之勢。
四、須選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五、對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