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

此指民法第761條第3項所定之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之情形而言,亦即動產物權之讓與人使受讓人對標的物取得返還請求權以代替該標的物現實移轉占有之交付,其所讓與之對第三人返還請求權,兼指債權之返還請求權與物權之返還請求權,前者例如對於第三人基於租賃、借貸等債之關係而生之返還請求權是,後者例如第三人無權占有其物,讓與人對之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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