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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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指民法第761條第2項所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之情形而言,亦即動產物權之讓與人,使受讓人對標的物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該標的物現實移轉之交付。惟以占有改定代替現實交付,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必須雙方當事人訂立足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之契約,始足當之,蓋間接占有之成立。一、必須有占有之媒介關係存在,二、須對直接占有人具有返還請求權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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