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後,得取代原債權人之地位而向債務人行使原債權之權利。民法第749條定有明文:「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