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不再寬容。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2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4年,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