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存證據、完成訴訟、保全執行為目的為之必要處分。然而羈押是拘束人民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對羈押被告諭知禁止接見,更是對人身自由深一層的剝奪,因此,為了審慎行使羈押權及禁見權以保障人權,立法院於86.12.19修正通過了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除將羈押權回歸法院外,並將在押被告的禁止接見、通信權也改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