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遺囑內容可否對遺產為自由處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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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遺囑與繼承相伴而生,有繼承,即有遺囑制度。在我現行民法,遺囑制度旨在肯定個人對其死後財產的自由處分,此係生前處分的延長,乃私法自治的體現。此外,將死之人亦可藉遺囑處理其生前不便處理之事。惟遺囑涉及繼承人的利益,故「遺囑自由」亦應受合理必要的限制。故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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