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國現行法有關繼承採取何種制度?

答:基於憲法對私有財產及繼承的保障,並為維持遺產移轉的明確,促進交易安全,我國民法以下列原則建構繼承制度:
(一)私的繼承:遺產應由私人繼承,以保障私有財產。國家僅在例外情形取得遺產(民法第1158條)。
(二)親屬繼承:遺產由被繼承人較近的親屬繼承。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最優先順序,以維護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且無論男女皆有繼承權,在實踐平等原則。
(三)當然、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舊法關於遺產的繼承,原採當然概括繼承原則,但為不強使子償父債,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二種制度。民國98年6月10日繼承編修正時,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制度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強調有鑒於現行民法繼承採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進而衍生社會問題,如未成年子女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背負重債,此完全不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為符合人民憲法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導正「父債子還」造成之不正義結果,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
(四)遺囑自由原則:對遺產之自由處分,為私法自治的一種體現,惟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利益,遺產的處分應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民法第1187條及1223條)。對遺囑的方式則設有類型之限制,以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及維護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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