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應依通常程序,採行直接、言詞、公開的審理程序,而為裁判。但是經檢察官審酌犯罪情節輕微,在被告有自白或是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時,也可以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又如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為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是迅速,而且法院宣告科刑範圍以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因此在偵查中有自白犯罪時,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明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受緩刑的宣告,經檢察官同意後,以被告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求刑或為緩刑宣告請求,經法院依檢察官的請求為科刑判決時,當事人即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