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的規定,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當一方有爲他方提供勞務,他方就應給付報酬。若因員工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僱主也應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得以此為由扣薪。
台中傑樂亞公司主要承包政府機關檔案掃描工作,日前兩名工讀生投訴媒體,指公司待工讀生離職後,僱主才挑剔工作有瑕疵,藉此扣薪不發。對此傑樂亞公司股東陳文雄說,原本應徵工讀是設定「案件計費」的承攬契約,才對瑕疵件扣薪。 但查看承辦人與工讀生簽署的契約,是勞動契約,且上面還註明工讀生受傑樂亞指揮監督,雖公司辯稱是「當初公司承辦人,的確和工讀生簽錯了契約(指勞動契約)」,但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契約就應給與薪資才合理。
根據民法的規定,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當一方有爲他方提供勞務,他方就應給付報酬。而本案中傑樂亞公司與工讀生顯然是屬於勞僱關係,公司應給與薪資報酬。雖公司表示工讀生工作有瑕疵,但若因員工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僱主也應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得以此為由扣薪,故傑樂亞應依約給付工讀生薪資及投保勞保。 若勞工遇到類似爭議,應向勞工單位申訴。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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