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援交涉猥褻 警官判刑1年10月

桃園楊梅分局前永安派出所姜姓所長,曾取締援交案件時,涉嫌猥褻女子,案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終結,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姜姓被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猥褻女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判刑一年十月,同案張姓被告判刑一年八月。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姜姓被告曾任楊梅分局某派出所所長,九十七年四月間透過線民約一名女子在桃園火車站見面,載往旅館,利用取締色情機會,進行猥褻行為構成犯罪;同月線民又通報被告,約另一名從事性交易女子見面,載往大溪某旅館,對這名女子猥褻。


 徐培元庭長指出,法官認為被告應奉公守法,對未成年女子猥褻,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從重量刑。


 徐培元庭長表示,法官認為姜姓被告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一年,另對一名女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同案張姓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全案還是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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